索引号:  XM00119-02-09-2017-009 文号:   厦水利〔2017〕192号
发布机构:   厦门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:   2017-09-28
名称:  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延长《厦门市取水许可管理权限...
 
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延长《厦门市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》有效期限的通知

各区水利(农林水利)局、思明区市政园林局、湖里区市政园林局,局机关各处室,局属各单位:

 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,并报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,同意将《厦门市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》有效期限延长至2022年9月30日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厦门市水利局

2017年9月28日

  (此件主动公开)

厦门市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

 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,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,规范市、区取水许可管理权限,按照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60号)和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》(水利部令第34号)精神,根据《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  一、除按规定报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,下列取水许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:

  (一)从河流、湖泊日取用水20000立方米以上的;

  (二)水库,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;

  (三)发电企业总装机50MW以上250MW以下的;

  (四)取用地下水在思明区、湖里区日取水量30立方米以上的;

  (五)取用地下水在思明区、湖里区以外区域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;

  (六)跨行政区域取用水的。

  在前款规定外取用水的,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

  二、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、圈养畜禽等年取用地表水在3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年取用地下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取水的,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。

  三、取水许可申请属于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,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。

  四、本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。

 厦门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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